随后,大队民警通过调取交通事故路段周边视频监控,并对比散落在地上的车辆保险杠碎片,锁定嫌疑车辆系一辆号牌为川XEA***的小型车辆,并通过进一步调查掌握了车主龙某某(男,28岁,广安区人)的基本情况。
10月29日上午9时许,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嫌疑人龙某某到我大队进行处理,通过询问及对其车辆进行痕迹对比,龙某某对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供认不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条之规定,龙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,大队依法对龙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、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,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,对龙某某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,同时对被损坏的交通设施进行了赔偿。
交警提示 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,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赔偿。如果心存侥幸逃离现场,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,而且会受到严厉处罚,心存侥幸心不仅不能逃避处罚,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